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督导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以下统称三防)工作的监督,促进和保障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位,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督导是指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统称三防指挥部)对下级三防指挥部的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行为。
第三条 督导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片包干、督导不替代属地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真实情况及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为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督导组设置
第五条 各级三防指挥部设立若干督导组,按分片包干的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第六条 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负责。
第七条 各级督导组长、副组长名单及其督导区域由其本级三防指挥部于每年年初公布。
第八条 督导组组长原则上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副组长可由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人员担任。
第三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九条 督导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地、系统地监督、检查、指导等活动。本形式主要体现在汛前和汛后的监督、检查等。
专项督导是指根据三防工作的实时需要,对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三防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指导等活动。本形式主要体现在防御台风、暴雨、洪涝、山洪灾害和应急抗旱、抗冻等过程中。
经常性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十条 督导工作程序:
(一)上级三防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向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下发督导或检查等相关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相关自查总结或报告;
(三)上级督导组对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开展督导;
(四)向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提出督导意见,同时将意见反馈给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
第十一条 督导工作方式:
(一) 赴现场实地调研、检查、指导;
(二) 听取有关地区、单位、部门的情况汇报;
(三)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
(五) 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议,进行调查、专访等。
第十二条 督导工作职责:
(一)贯彻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督促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有关决策的执行,向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反馈决策的落实
情况;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做好汛前检查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其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检查责任人是否到位,督促各项三防措施落到实处;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的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冻情、工情和相关灾情等信息的收集、掌握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针对洪、风、旱、冻等灾害的防御组织工作,以及各项预案的落实工作;
(六)列席有关会商会、技术专题会、现场抢险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但不直接作出决策;
(七)遇有重要情况、重要信息和重大问题,要立即向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监督、检查和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并有责任及时向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建议防洪调度、调拨物资和调动抢险队伍;
(九)初步核查灾情,并向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提出水毁工程修复建议;
(十)参与完成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有关三防方面的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督导组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存在的责任不落实、职责不到位等行为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二)可以直接向被督导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或政府反映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的三防工作情况,以及对当地三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现被督导地区(单位、部门)存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隐患)等,可以立即制止或要求立即消除。
第十四条 督导组在履行三防指挥部防汛安全检查职责时,按防汛安全检查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督导过程中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给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归档;督导过程结束后应形成督导情况书面报告并上报派出督导组的三防指挥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2009 年6 月12 日印发的《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防汛防风督导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