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03-01-10
[实施时间:]2003-01-10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未涉及的内容和检测办法,按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0.4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2 术语
2.0.1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
指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2.0.2 污水处理构筑物 sewa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等。
2.0.3 污泥处理构筑物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泥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
2.0.4 工艺管线 technical pipeline
指污水处理构筑物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及各机房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包括污水管、给水管、回用水管、污泥管、出水压力管、空气管、热力管、沼气管、投药管线等。
2.0.5 污水处理厂建筑物 sewage treatment pla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指各项机械设备的建筑厂房及运营管理的建筑工程。包括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房。综合办公楼等。
2.0.6 配套工程 auxiliary engineering
指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配套工程。包括厂内道路、照明、绿化、厂区给排水等工程。
2.0.7 自控及监视系统 Autocontrol and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是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控制器、模拟盘、计算机系统进行生产运行调度。
2.0.8 杯口 cup rabbet
指拼装水池底板预留的凹槽。
3 基本规定
3.1 材料与设备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1.2 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火、防水、防冻、防爆炸、防腐蚀等标准的规定。
3.1.3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3.1.4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3.1.5 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
3.1.6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7 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1.8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9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使用。
3.1.10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3.2.11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果,新设备的成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2 施工
3.2.1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2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2.3 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3.2.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擅自变动结构主体或重要使用功能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应负责。
3.2.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安全技术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3.2.7 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3.2.8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试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3.3 验 收
3.3.1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
5 通水试运行;
6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表A.0.3划分。
3.3.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验收记录和报告应按本规范表B.0.1~B.0.3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3.3.4 工程验收申报制度按下列规定:
1 申报工程主要部位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24小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2 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 申报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4 申报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一个月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3.5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107)的规定执行。
3.3.6 本规范中未明确检验项目的抽检数量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规范中直接引用现行国家规范的,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执行。
4 施工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
4.1.2 工程施工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计文件及测量交桩记录;
2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3 施工测量记录与监理复测记录。
4.1.3 工程施工测量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填写记录。
4.1.4 工程测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应在基线上检查至少三条轴线及其轴线距离;
2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角度,测量至少四个测角,其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3 厂区水准高程控制点,应至少观测两组,每组三点的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4.1.5 厂区的控制坐标桩、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应设置拴桩。
4.1.6 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填写记录。
4.1.7 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区建筑物、管线、道路、附属工程等绘制控制轴线。坐标控制图及坐标、高程一览表。
4.2 厂区总平面控制
主控项目
4.2.1 厂区总平面测量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1 检验项目:
l)对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进行复核;
2)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3)主轴线的测量设置点不少于3个。
2 检验方法:
1)检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2)实地检查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
4.2.2 厂区内各类构筑物及设施应控制坐标、轴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03-01-10
[实施时间:]2003-01-10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未涉及的内容和检测办法,按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0.4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2 术语
2.0.1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
指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2.0.2 污水处理构筑物 sewa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等。
2.0.3 污泥处理构筑物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泥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
2.0.4 工艺管线 technical pipeline
指污水处理构筑物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及各机房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包括污水管、给水管、回用水管、污泥管、出水压力管、空气管、热力管、沼气管、投药管线等。
2.0.5 污水处理厂建筑物 sewage treatment pla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指各项机械设备的建筑厂房及运营管理的建筑工程。包括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房。综合办公楼等。
2.0.6 配套工程 auxiliary engineering
指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配套工程。包括厂内道路、照明、绿化、厂区给排水等工程。
2.0.7 自控及监视系统 Autocontrol and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是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控制器、模拟盘、计算机系统进行生产运行调度。
2.0.8 杯口 cup rabbet
指拼装水池底板预留的凹槽。
3 基本规定
3.1 材料与设备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1.2 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火、防水、防冻、防爆炸、防腐蚀等标准的规定。
3.1.3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3.1.4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3.1.5 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
3.1.6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7 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1.8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9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使用。
3.1.10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3.2.11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果,新设备的成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2 施工
3.2.1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2 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3.2.3 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3.2.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擅自变动结构主体或重要使用功能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应负责。
3.2.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2.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安全技术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3.2.7 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3.2.8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试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3.3 验 收
3.3.1 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 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
5 通水试运行;
6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表A.0.3划分。
3.3.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验收记录和报告应按本规范表B.0.1~B.0.3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3.3.4 工程验收申报制度按下列规定:
1 申报工程主要部位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24小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2 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 申报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4 申报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一个月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3.3.5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107)的规定执行。
3.3.6 本规范中未明确检验项目的抽检数量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规范中直接引用现行国家规范的,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执行。
4 施工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
4.1.2 工程施工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计文件及测量交桩记录;
2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3 施工测量记录与监理复测记录。
4.1.3 工程施工测量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填写记录。
4.1.4 工程测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应在基线上检查至少三条轴线及其轴线距离;
2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角度,测量至少四个测角,其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3 厂区水准高程控制点,应至少观测两组,每组三点的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4.1.5 厂区的控制坐标桩、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应设置拴桩。
4.1.6 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填写记录。
4.1.7 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区建筑物、管线、道路、附属工程等绘制控制轴线。坐标控制图及坐标、高程一览表。
4.2 厂区总平面控制
主控项目
4.2.1 厂区总平面测量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1 检验项目:
l)对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进行复核;
2)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3)主轴线的测量设置点不少于3个。
2 检验方法:
1)检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2)实地检查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
4.2.2 厂区内各类构筑物及设施应控制坐标、轴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 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丈量、测距、方向角洲回数 |
|||||||
等级 |
丈量回数 |
测距仪测回数 |
方向角观测回数 |
||||
轴线 |
基线 |
轴线 |
基线 |
J1 |
J2 |
||
Ⅱ |
3 |
4 |
4 |
6 |
12 |
||
Ⅲ |
2 |
3 |
3 |
5 |
9 |
12 |
|
Ⅳ |
1 |
2 |
2 |
4 |
4 |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2.4 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方格网,作为控制网。
检验方法:1 检查方格网布设图及复测记录;
2 实测一个方格网边长及角度闭合。
4.3 单位工程平面控制
主控项目
4.3.1 平面位置及方向桩应对主要的大型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检验方法:1 检查放线大样图和放线记录;
2 用直角坐标法量测距离。
4.3.2 平面控制中心点交汇误差应不大于±5mm。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放线图及放线复测记录。
4.3.3 地 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
检验方法:1 检查管线平面关系及断面图;
2 检查放线施工记录。
4.3.4 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
检验方法:1 对中心线实测实量;
2 检查测量记录。
一般项目
4.3.5 建筑物定位放线的测设应控制轴线尺寸。
检验方法:量测龙门板、外墙轴线及尺寸。
4.3.6 构筑物定位放线应控制轴线中心点。
检验方法:检查构筑物测量控制图及测量记录。
4.3.7 附属工程项目应定位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放线图、测量记录。
4.3.8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边长、测量控制及复测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26)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 高程测量控制
主控项目
4.4.1 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12(Li)0.5mm〔Li-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20(L)0.5mm(L—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复核记录。
4.4.2 厂区高程控制点的测设,点位间距宜为50~100m。桩应牢固、稳妥,设置在不易被碰撞处,且标记明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高程控制点布设图。
4.4.3 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并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高程测量等级划分 |
|||||
等级 |
水准视线长度 |
测站前后视距离之差不大于 (m) |
视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m) |
望远镜放大率不大于 (倍) |
水平管分划值不大于 |
Ⅱ |
50 |
1 |
0.5 |
40 |
12"/2mm |
Ⅲ |
65 |
2 |
0.3 |
24~30 |
15"/2mm |
Ⅳ |
80 |
4 |
0.3 |
20 |
25"/2mm |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4 高程控制点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每1~2个月或遇特殊原因应复测。
检验方法:1 检查高程控制点测设记录;
2 实测检查两组,每组三个点的高程闭合。
一般项目
4.4.5 单位工程的高程应测量、标记。
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实测设定点。
4.4.6 单位工程的高程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点复测时应选用另一个高程控制点或相邻构筑物的水准点进行复测,其误差应为±5mm;
2 设定高程点一般在构筑物的四角。大型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高程设定点间距不得大于10m。
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
4.4.7 地面以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自建成起每1~2个月观测一次,至竣工验收。
检验方法:实地观察,检查一年的观测记录。
5 地基与基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构筑物、建筑物的天然地基、人工地基、桩基、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l 地质水文勘探资料;
2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3 地基与基础施工检验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4 地基与基础使用各种材料材质检验报告(包括预制构件)
5 施工质量技术措施文件等;
6 桩基、地基处理检测报告。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5.2 基坑开挖与回填
主控项目
5.2.1 基坑开挖前应对构筑物、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进行测量核实。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2.2 基坑开挖断面和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检验记录。
5.2.3 复查基底的土质与检验局部处理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4 基坑开挖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应确保基底干槽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5.2.5 支护设施应安全可靠。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现场检查。
5.2.6 基坑回填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密实度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3 天然地基
主控项目
5.3.1 天然地基(原状土地基、砂石地基、岩石地基),不得超挖和扰动、受水浸泡、冻胀等。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现场观察检查。
5.3.2 基底局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观察检查。
5.3.3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3.4 地基与基础结构施工前.应复查基坑几何尺寸和基底标高及轴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3.5 地基开挖时,如遇有地下障碍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 人工地基
主控项目
5.4.1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
5.4.2 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3 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地基和砂石地基应分层碾压密实。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理抽检记录。
一般项目
5.4.4 重型夯实的地基应降低地下水,处理地下障碍物。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5 地基分层碾压的虚铺厚度应符合相关操作技术规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4.6 特殊地基加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
5.5 桩基础
主控项目
5.5.1 沉入桩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配筋率、桩长度、桩横截面、桩中心轴线、桩顶平面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外加工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出厂合格证。
5.5.2 沉入桩沉入时,桩身不得有劈裂和断桩现象。桩顶高程和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桩尖高程允许偏差为±100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检测。
5.5.3 灌注桩灌注混凝土时,必须连续浇筑,不得中断。成桩后,应进行桩基质量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桩基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5.4 沉入桩接桩的连接应牢固,位置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5.5 灌注桩基础的钻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钻杆垂直。成孔后,应对孔深、孔径等项目检测。孔深、孔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孔深允许偏差为 0,+500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尺量检查。
5.5.6 灌注桩钢筋笼加工、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5.5.7 桩基应按规定进行承载力检测。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施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