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安全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的防汛工作部署,落实防汛责任制,规范防汛安全检查行为,及时发 现和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省内影响防洪安全的水利水电工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其它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防汛安全检查按照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原则,省、 地级市、县(区、市)、镇分别组织检查。
第四条 防汛安全检查以单位自查为主,抽查、核查不替代自查的责任。
第五条 防汛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防汛安全检查组织形式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都必须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利 水电工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防汛安全检查。
第七条 防汛安全检查分为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专项检查。汛前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3 月,汛后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11 月。当重大洪灾和风灾 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对受灾区域主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进行防汛安全专项检查。
第八条 防汛安全检查采用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 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抽查相结合形式。
第九条 自查各工程管理单位对所管工程进行全面详尽的检查,及时发现影响防汛安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没有工程管理单位的,则由工程所在地的镇 政府负责组织自查。
第十条 核查
工程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或抽样核查,镇、村、集体和个人所属水利水电工程的核查工作均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 核查工作重点是检查自查工作是全面、细致,自查结果是否反映实际情况,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有效、隐患是否已得到排除等。
第十一条 抽查
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对辖区内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抽查重点是检查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单位人员及管 理现状、预案编制及执行状况、对检查出来的隐患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等。一般情况下,省级抽查工作由省防总督导组负责执行。
第三章 防汛安全检查重点
第十二条 不同时期的防汛安全检查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汛前检查侧重于当年的防汛准备情况,杜绝隐患,确保安全度汛。汛后检查侧重总结当年经验教训、督促落实水毁工程修复、研究修订防洪方案等。专项检查侧重于灾害 对工程的损毁情况、应急修复方案的制订及实施情况等。
第十三条 汛前检查主要围绕责任落实、组织管理、物资准备、预案方案、工程状况、通信预警、防汛信息系统和水情预报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责任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包括分级、分部门和技术岗位负责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责任人对防汛工作的认识是否到位,对承担的职责是否明确了解,指挥应变能力是否满足实际需求等。
(二)组织管理。工程是否建立起能实现安全高效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制订,执行情况如何;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防汛安 全意识和专业知识;防汛组织是否健全,抢险队伍、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
(三)物资准备。是否按照相关储备标准进行防汛抢险物资购置、储备;抢险物料能否及时到位等。
(四)预案方案。包括人员转移和安置方案、汛期工程运用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水库度汛计划,以及在建工程施 工期度汛预案等的制订、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五)工程状况。水库、山塘、堤防、涵闸、泵站、水电站等工程运行状况,河道行洪通道及防洪抢险通道通畅情况,以及工程在防汛安 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通信预警。水文测报、监测监控设备状况,防汛指挥调度、通信和洪水预警系统工作状况,洪水预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水库、山塘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大坝、 溢洪道、输水涵洞等的工程安全。检查坝体有无洞穴、裂缝、脱坡、坍塌,表面是否冲蚀;坝面护坡有否翻起、松动、塌陷,坝顶路面及防浪墙是否完好,坝面排水沟是否淤塞积水;坝背水坡、坝脚、涵管附近坝体以及坝体与两岸接头处有否异常渗漏等。检查溢洪道闸门是否变形、门槽有无阻碍、止水是否良好、启闭是否灵 活,是否有备用电源、供电是否有保障;溢洪道各部位有否淤积或坍塌堵塞现象,陡坡段底板冲刷或淘空以及溢洪道两岸岸坡坍塌情况;输水涵洞闸门的启闭设备是 否能正常运行,涵洞有无渗漏现象等。
第十五条 堤防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有无管涌、流 土等渗流破坏现象;堤身有无洞穴、跌窝、裂缝、脱坡以及坍塌等现象;穿堤构造物(涵闸等)有无位移、沉陷、裂缝或倾斜,构造物与土堤结合部位有无淘空、沉陷、漏水现象等。
第十六条 水闸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闸门有无变形 与损坏、启闭设备是否灵活、是否有备用电源、供电是否有保障,止水设备是否漏水;闸墩、工作桥、墙体等是否变形损坏。
第十七条 泵站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水工建筑及泵 站设备等工程的安全,包括泵站厂房和底板及地基有无沉陷或裂痕,渠道及道路有无裂缝或漏水现象;电气设备及机组是否完好,防洪闸机检修闸能否正常启闭、机组是否可以正常运行以及自动化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图像清晰与否,有无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等。
第四章 防汛安全检查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 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发现影响安全度汛的问题,必须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工作。
第十九条 防汛安全检查是有针对性的检查,各级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对 待,不留死角,不漏一宗,不得马虎,不得搪塞,不得应付,影响防洪安全的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做到宗宗有检查、检查有记录、记录有签名、签名负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查责任单位(没有管理单位的水 利水电工程的自查责任单位为镇政府),对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有管理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自查由工程管理单位负
责人担任自查组组长,没有管理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自查由镇政府明确自查组组 长。工程管理单位(或镇政府)必须按照本规定及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求工程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参与,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有书面 记录和具体处理措施,自查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行政责任人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工程管理单位(或镇政府)需积极配合核查组和抽查组的防汛安全检查,对核查组、抽查组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防汛行政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为核查工作责任单位,对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对工程防汛安全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组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必须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整改要求及处理措施,现场交工程管理单位(或镇政府),双方签收。核查后5 个工作日内,须向派出核查组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为抽查工作责任单位,对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负有督导责任。
抽查组抽查每宗项目后都要向管理单位和主管单位提出反馈意见,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向主管单位发出由抽查组组长签名的 书面整改通知;在整个抽查工作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抽查组的三防指挥部提交书面抽查报告。
辖区内自查、核查和抽查综合情况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防汛行政责任人必须履行工程防汛职责,须现场了 解并全面掌控其担任工程的防汛安全自查和核查情况,主动接受抽查,督促工程管理单位对影响工程防洪安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影响工程防洪安全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不了时,须向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防汛技术负责人必须履行防汛技术职责,必须参与 所任工程的防汛安全自查,主动接受核查和抽查,协助工程管理单位针对各类检查所发现的影响工程防洪安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协助防汛行政责任人跟踪整改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防汛安全检查严禁走过场,对检查组及接受检查人 员均实行签到制度。检查组必须按相关表格格式填写防汛安全检查情况,实事求是地整理出检查报告,表格及报告须装订成册并建立电子档案,按要求报相关单位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防汛安全检查不认真、责任不落实、发现问题 不整改、管理不到位以及玩忽职守等贻误防汛工作,导致工程出现险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