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关于确定深圳市、泉州市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资源〔2011〕628号)、《关于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水资源〔2012〕186号)精神和《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2〕1号)要求,加快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加强监督考核,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加快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监控体系,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城市供水与居民饮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的生态文明建设,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水资源管理主要目标达到广东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即: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亿立方米以内(包括工业、农业及生活用水),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0.1亿立方米以内,工业和生活用水量控制在17.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控制在15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0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2%以上,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省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配置格局科学合理,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供水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制定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据广东省确定的我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各区(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未来发展需求,完成深圳市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确定各区(新区)用水总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用水总量分配指标为控制参数,作为今后取水许可审批等水资源管理的依据。(市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负责)
(五)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开展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取用水,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及用水大户水资源论证工作。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不进行审批。(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负责)
(六)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快制定“深圳市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总量控制下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保证取水许可总量不突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项目,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对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按照要求,建立取水许可证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全市所有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其持证率达到100%,取水许可登记入库率达到100%。(市水务局、法制办负责)
(七)完善水源供水网络体系。加快建立“三纵四横”的水资源网络体系,即:东部引水工程、东深供水工程和西江引水工程的三纵工程和北环输水干线、供水网络干线、北部引水干线和东西部水源连通工程四横工程。立足东江、着眼西江,开展东江引水三期、西江引水等引调水骨干工程前期研究,加快推进公明、清林径“两大水缸”和盐田、坂雪岗等水源支线及小型水库联网工程建设,有效提高水源调配能力和应急备用水源储备能力,使全市水源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到3个月左右。(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审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引导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外,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市水务局、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负责)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水资源调度审批、监督和评估管理,把水资源调度作为水量分配和用水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编制应急调度预案、水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开发水源调度系统,提高水资源调度管理水平。(市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负责)
(十)健全取用水监控计量体系。强化水资源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计量管理体系。对全市所有取用水户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定期开展用水户取水计量仪表核查,为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撑。水库水以出库断面计量,境外水地表水以取水口断面计量,供水水厂以出厂水量进行计量。建立取水计量管理制度。(市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负责)
(十一)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保护(执法)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委、水务局、审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区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对应收而未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相应核减该区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委、水务局、审计局负责)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二)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探索建立自来水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力求水价状况客观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合理制定再生水水价方案,鼓励使用再生水。出台合理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完善财政资金补贴实施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对超用水定额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征收加价水费。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对取用水单位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全过程的管理。不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周期检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负责)
(十四)加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监控,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建筑工务署,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负责)
(十五)深化节水改造和节水型器具推广使用。加快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负责)
(十六)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结合城市更新和开发,统筹规划建设雨洪利用、污水再生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编制全市海水利用规划,以及南山、光明、坪山、龙华、前海、横岗等片区再生水供水管网详细规划。启动再生水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广以低冲击开发为特色的雨洪利用,建成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等雨水综合利用示范区。出台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节水减污,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法制办,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七)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编制水功能区划,开展水功能区划定。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全面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完成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建立水功能区水政执法点和监控网络体系。(市水务局、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负责)
(十八)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监管。严格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目标要求,确定入河排污总量指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加强重点入河排污口监控设施建设。(市水务局、人居环境委负责)
(十九)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完善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全面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适时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完成一级水源保护区隔离围网工程建设,全面提高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市人居环境委、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完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以水源地为单元,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预警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功能区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编制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市人居环境委、水务局、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审计局、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应急办负责)
(二十一)加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强力推进河流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河流水质。维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开展重要河流健康评估工作。以清洁生态型小流域治理为试点,加快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开展重点水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居环境委、审计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河流岸线管理工作。土地开发、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规划国土委、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全面落实三条红线管理任务
(二十三)主要责任分工。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结论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实施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出台蓝线规划和管理办法。将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结论作为规划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委负责提供经费保障。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并优先给予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市人居环境委负责调整水源保护区划,协助划定水功能区,编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开展排污口监测,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并把完成情况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十四)考核组织机构和考核对象。市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本方案任务分工表中各项任务的牵头及配合部门。具体考核细则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印发。
(二十五)考核方式及标准。市直相关部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专项工作”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操作规程由市水务局根据市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及年度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求制定。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水务建设与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操作规程(考核细则)由市水务局根据市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及年度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求另行制定。
(二十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区(新区)各部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重点加强对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九)完善法规体系。加快《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制定工作,推进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的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长效机制。(市水务局、法制办、财政委负责)
(三十)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力度宣传水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大力弘扬“节约水、保护水、爱惜水”的社会风尚。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契机,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及时跟踪报道落实情况,宣传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营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舆论氛围。(市水务局、教育局、报业集团、广电集团负责)
(三十一)加强监督执法。理顺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的监管职责,加强水资源执法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与社会合力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市水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