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水专项资金缴收和使用的具体范围,适用本规定,节水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节水专项资金是指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依法加价收费的资金。
第三条 节水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专户储存节水专项资金后,各级政府不得减少依法确定的节水资金投入。
第四条 节水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分级管理和使用。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超计划加价收费的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单位用户,其超计划加价收费的资金由各区政府依法管理和使用。
向居民用户收取的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按照收取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返还居民用户所在区政府管理和使用,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节水专项资金统一收取。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及时全额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核对供水企业缴纳的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情况,并书面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返还各区节水专项资金的意见。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归属区管理使用的节水专项资金划入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节水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与市水务部门的电子或者书面信息交换制度,市水务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企业将代收的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收费资金按月足额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按代收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向供水企业支付代收费用。
第七条 节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节约用水各项规划、用水定额、标准、节水工艺设备器具名录编制,节水政策研究与评估;
(二)节水技术、设备、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开展节水宣传、培训,举办节水展览;
(四)开展节水型城市和社会的各项建设;
(五)节水(示范)项目建设;
(六)再生水、雨水、海水、地下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七)节水设施建设改造的补助和奖励;
(八)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其他节水工作的补助和奖励;
(九)市政府决定的与节水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使用节水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
属《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直接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各区节水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由各区政府依法具体规定。
第九条 市节水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和节水专项资金收入情况编制,经市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节水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