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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水务局到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小梅沙盐葵路的小梅沙某馆施工总承包工程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是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建三局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广东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该公司在深坑水排洪通道行洪断面的脚手架未完全拆除,部分已拆除材料未及时清运,阻碍河道行洪,该行为属于涉河建设项目危害河道防洪安全的行为。检查当日,盐田区水务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拆除深坑水河道行洪通道内的脚手架,并将拆除材料及时清运,保证河道正常行洪。
之后,盐田区水务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建设涉河建设项目危害河道防洪安全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与《<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五条的规定,拟对其处以伍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