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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水务局到光明区某街道进行巡查,发现光明区某主体工程项目现场正在施工,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该项目的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网后进入排口,导致市政管网及排口存在大量淤积,现场无法提供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城市排水许可证。
光明区水务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清理市政管网及排口内的淤积,并限期30日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光明区水务局到该项目进行复查时,现场未发现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泥浆水的情况,该公司已将排放到市政管网及排口内淤积的泥浆清理干净,且该项目已在要求补办时限内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
之后,光明区水务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与《<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七条的规定,拟对其处以拾壹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