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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3年3月7日,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分别到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公司施工的福田区某施工点及某项目现场,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记录李某等5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结果,未见胡某等7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记录,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检查还发现该公司无2022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统计表,且2023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统计表仅统计了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2月27日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31日,福田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深圳市某建设管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7月21日,根据南山区安委会移交线索,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安排谢某(建筑电焊工证已过期)在某作业点进行电焊特种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8日,南山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吴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6月7日,光明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到某工程作业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规定在沟槽(开挖深度超过2米)周边设置临边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2023年6月8日,光明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就以上检查情况到该作业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项目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吴某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5日,光明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吴某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深圳某置业工程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7月13日,盐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深圳某置业工程公司施工的盐田区某项目检查,发现在项目现场Y16-Y19-Y18段沟槽临边无安全警示标牌,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4日,盐田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