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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福田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某片区内涝整治工程顶管井施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及在该工程项目部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时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派遣到工程的3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遣到工程的3名施工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该工程施工人员在某片区内涝整治工程进行井壁凿除开洞口作业(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施工单位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福田区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