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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水务局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责的布吉某石场群东北片区整治工程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内部石料堆体覆盖的土工布破损,表面裸露。龙岗区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龙岗区水务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项目内部石料堆体部分区域用绿网覆盖、底部部分区域覆盖措施破损。
针对该项目违法违规行为,龙岗区水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27.5万元行政处罚,该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龙岗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执法过程中,水务主管部门发现当事人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但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等危害后果时,可以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水务主管部门未取得行为人造成水土流失的证据或取证困难的,亦可以适用《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但需注意该条的处罚前提是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若发现当事人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且造成水土流失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处罚较重,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