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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水务局,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罚款处罚实施标准》已经我局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13日
深圳市水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页码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2 |
4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3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4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5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7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8 |
9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9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9 |
1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0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11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12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14 |
15 |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15 |
16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17 |
17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18 |
18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18 |
19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19 |
2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21 |
2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19 |
22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22 |
23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23 |
24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24 |
25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25 |
26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25 |
27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 …26 |
28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26 |
29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27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实施标准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的: 1.有1项职责未履行的,处2万元罚款; 2.有2项职责未履行的,处2.5万元罚款; 3.有3项或4项职责未履行的,处3万元罚款; 4.有5项职责未履行的,处4万元罚款; 5.有6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有1项职责未履行的,处5万元罚款; 2.有2项职责未履行的,处5.5万元罚款; 3.有3项或4项职责未履行的,处7.5万元罚款。 4.有5项职责未履行的,处9万元罚款; 5.有6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处10万元罚款。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限期改正: 1.有1项职责未履行的,处1万元罚款; 2.有2项或3项职责未履行的,处1.5万元罚款; 3.有4项或5项职责未履行的,处2万元罚款; 4.有6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处3万元罚款。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建筑施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限期改正的: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罚款;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9万元罚款; 4.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4万元罚款;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8万元罚款; 4.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0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罚款。 |
4.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限期改正的: 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2万元,最高罚款10万元。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2万元,最高罚款20万元。 比照上述情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限期改正的: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人员数量为1人或2人的,处2万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人员数量为3人或4人的,处5万元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的,处8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2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人员数量为1人或2人的,处10万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人员数量为3人或4人的,处14万元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的,处18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三种情形增加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三种情形增加2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3.5万元、5万元罚款。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限期改正的: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员数量为1人或2人的,处2万元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员数量为3人或4人的,处4万元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员数量为5人、6人或7人的,处6万元罚款;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员数量为8人以上的,处8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2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员数量为1人或2人的,处12万元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员数量为3人或4人的,处14万元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员数量为5人、6人或7人的,处16万元罚款;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员数量为8人以上的,处18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1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上述四种情形增加2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罚款。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限期改正: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罚款;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罚款; 5.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2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4万元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罚款;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500人以来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8万元罚款; 5.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五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5万元、4.5万元、5万元罚款。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限期改正: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罚款;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罚款; 5.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2万元罚款;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4万元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6万元罚款;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8万元罚款; 5.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五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5万元、4.5万元、5万元罚款。 |
9.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限期改正: 1.有1人或2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2.5万元罚款; 2.有3人或4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5万元罚款; 3.有5人、6人或7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7.5万元罚款; 4.有8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人或2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 2.有3人或4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14万元罚款; 3.有5人、6人或7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18万元罚款; 4.有8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罚款。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限期改正的: 1.有1处、2处或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万元罚款; 2.有4处、5处或6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罚款; 3.有7处、8处或9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4万元罚款; 4.有10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1.有1处、2处或3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 2.有4处、5处或6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0万元罚款; 3.有7处、8处或9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5万元罚款; 4.有10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4万元、1.8万元、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限期改正的: 1.发现1台(套)或2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罚款; 2.发现3台(套)或4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罚款; 3.发现5台(套)、6台(套)或7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万元罚款; 4.发现8台(套)以上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1.发现1台(套)或2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2.发现3台(套)或4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3.发现5台(套)、6台(套)或7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5万元罚款; 4.发现8台(套)以上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4万元、1.8万元、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限期改正的: 1.发现1台(套)或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罚款; 2.发现3台(套)或4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罚款; 3.发现5台(套)、6台(套)或7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罚款; 4.发现8台(套)以上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1.发现1台(套)或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罚款; 2.发现3台(套)或4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10万元罚款; 3.发现5台(套)、6台(套)或7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15万元罚款; 4.发现8台(套)以上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4万元、1.8万元、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限期改正的: 1.发现关闭、破坏1处或2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2万元罚款; 2.发现关闭、破坏3处或4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3万元罚款; 3.发现关闭、破坏5处、6处或7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4万元罚款; 4.发现关闭、破坏8处以上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1.发现关闭、破坏1处或2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5万元罚款; 2.发现关闭、破坏3处或4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10万元罚款; 3.发现关闭、破坏5处、6处或7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15万元罚款; 4.发现关闭、破坏8处以上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4万元、1.8万元、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限期改正的: 1.未为1名或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0.3万元罚款; 2.未为3名或4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0.5万元罚款; 3.未为5名、6名或7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罚款; 4.未为8名或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罚款; 5.未为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罚款; 6.未为15名以上2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罚款; 7.未为2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1.未为1名或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罚款; 2.未为3名或4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7.5万元罚款; 3.未为5名、6名或7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罚款; 4.未为8名或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2.5万元罚款; 5.未为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5万元罚款; 6.未为15名以上2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7.5万元罚款; 7.未为2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七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1万元、1.3万元、1.5万元、1.7万元、1.9万元、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5. |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的: 1.发现1个或2个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 2.发现3个或4个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3万元罚款; 3.发现5个、6个或7个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4万元罚款; 4.发现8个以上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1.发现1个或2个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2.发现3个或4个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10万元罚款; 3.发现5个、6个或7个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15万元罚款; 4.发现8个以上容器、运输工具以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4万元、1.8万元、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6.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限期改正的: 1.发现1处(台)或2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2万元罚款; 2.发现3处(台)或4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3万元罚款; 3.发现5处(台)、6处(台)或7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4万元罚款; 4.发现8处(台)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1.发现1处(台)或2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2.发现3处(台)或4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10万元罚款; 3.发现5处(台)、6处(台)或7处(台)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15万元罚款; 4.发现8处(台)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4万元、1.8万元、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7.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限期改正的: 1.危险物品量<2T的,处2万元罚款; 2.2T≤危险物品量<5T 的,处4万元罚款; 3.5T≤危险物品量<10T的,处6万元罚款; 4.10T≤危险物品量<15T,处8万元罚款; 5.危险物品量≥15T的,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物品量<2T的,处10万元罚款; 2.2T≤危险物品量<5T 的,处12.5万元罚款; 3.5T≤危险物品量<10T 的,处15万元罚款; 4.10T≤危险物品量<15T的,处17.5万元罚款; 5.危险物品量≥15T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五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2.5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罚款。 |
18.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限期改正的: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2.5万元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 3.有3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7.5万元罚款; 4.有4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14万元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18万元罚款; 4.有4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罚款。 |
19.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限期改正的: 1.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5万元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5万元罚款; 3.有3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7.5万元罚款; 4.有4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10万元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12.5万元罚款; 3.有3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15万元罚款; 4.有4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罚款。 |
2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限期改正的: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2万元罚款;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6万元罚款; 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10万元罚款; 2.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16万元罚款; 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3.5万元、5万元罚款。 |
2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限期改正的: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处2万元罚款;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处6万元罚款;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处10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处10万元罚款;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处16万元罚款;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2万元、3.5万元、5万元罚款。 |
22.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1.有1项或2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万元罚款; 2.有3项、4项或5项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3.5万元罚款; 3.有6项以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5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5万元、7.5万元、10万元罚款。 |
23.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发包、出租给1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处或并处10万元罚款; 2.发包、出租给2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处或并处12.5万元罚款; 3.发包、出租给3家或4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处或并处15万元罚款; 4.发包、出租给5家、6家或7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处或并处17.5万元罚款; 5.发包、出租给8家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处或并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五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5万元、1.5万元、1.75万元、2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4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五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25万元、1.5万元、1.75万元、2万元罚款。 |
24.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的: 1.涉及1个承包或承租经营单位的,处2万元罚款; 2.涉及2个或3个承包或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 3.涉及4个或5个承包或承租经营单位的,处4万元罚款; 4.涉及6个以上的承包或承租经营单位的,处5万元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0.2万元、0.5万元、0.8万元、1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5.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限期改正: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 2.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罚款; 3.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0.2万元、0.6万元、1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26.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限期改正的: 1.员工宿舍住宿人数1人或2人,或与1间或2间以下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满足其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 2.员工宿舍住宿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与3间或4间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满足其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 3.员工宿舍住宿人数10人以上15人以下,或与5间、6间或7间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满足其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罚款; 4.员工宿舍住宿人数15人以上,或与8间以上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满足其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处以0.1万元、0.4万元、0.8万元、1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7.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限期改正的: 1.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明显标志,但未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 2.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明显标志,但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5万元罚款; 3.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明显标志,且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0.2万元、0.6万元、1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8.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1.与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该协议的,处2万元罚款; 2.与10名以上5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该协议的,处5万元罚款; 3.与50名以上10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该协议的,处8万元罚款; 4.与10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该协议的,处10万元罚款。 |
29.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改正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9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罚款。 |
注:一、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本标准【实施标准】列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本标准所称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四、适用本标准前,应先明确当事人是否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确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明确具体的罚款金额后,若当事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应按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五、本标准施行期间,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和适用情况作出及时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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