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一项制度建设,也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对解决我市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流、水库、湿地、滞洪区、海湾(以下简称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补齐水环境治理短板有着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我市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我市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一流生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奠定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系统治理、重点突破。根据流域水系的特点,强化治理的系统性,注重水环境治理工程措施与长效管理的结合,突出跨界河流和湾区水环境治理,推动治水兴水节水管水等工作提质增效。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河长制统筹、协调、督促的作用,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年底,全市河湖全面建立河长制,构建市、区、街道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完成建成区36条(45段)黑臭水体治理任务;消除2780个入河排污口;完成河道防洪达标整治119公里;全面实行河湖“管养分离”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实现河湖管养全覆盖。
到2018年年底,基本消除全市剩余2926个入河排污口,主要饮用水源水库水质达标率100%;深圳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考核断面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V类 ,水质明显改善;全市河流防洪达标率80%,主要河流防洪达标率100%;建立全市水文监测系统。
到2020年年底,饮用水源水库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茅洲河考核断面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V类;完成全市133条(142段)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市河流防洪达标整治、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成。
到2025年年底,全市水资源充足优良,水安全充分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让水环境成为提升人民幸福指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增长点,让碧水和蓝天共同成为深圳亮丽的城市名片。
二、组织体系
(一)河长制范围
2017年5月底前公布第一批148条(160段)河流的河长名单,包括茅洲河、深圳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5大河流干流及其流域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一级支流,流域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独立入海河流,以及133条黑臭河流。2017年6月底前公布其他河流河长名单,实现全市河长制全覆盖。
(二)河长制架构
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按照全市统筹、领导挂帅、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区、街道三级河长组织体系。
总河长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河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茅洲河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河长;深圳河(深圳湾)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河长; 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大沙河由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河长。上述河流流经辖区段河长由各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辖区总河长,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辖区副总河长,并担任辖区内一条重要河流河长,其他河流由各区其他负责同志担任河长。
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辖区内河流街道级河长。
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设在市水务局,与市治水提质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轨道办、市水务集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区、各街道应于2017年6月底前相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
(三)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总河长是我市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
各级河湖河长是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方面相关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在市治水提质工作中的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市级河长负责统筹、协调、督导茅洲河、深圳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及大沙河等主要河流综合整治和管理保护工作,并统筹协调下一级支流河长开展工作。
区级河长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监督辖区内河流综合整治、河道周边环境专项治理、长效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并检查、督导、考核街道级河长履行职责,完成市级河长交办的任务。
街道级河长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河湖周边垃圾等面源污染管控、征地拆迁、执法监管等工作,完成上级河长交办的任务。
2.市河长办及成员单位职责。市河长办负责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协调“一河一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河长制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河长考核,建立河湖档案以及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等。办公室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工作。
(四)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河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作为推进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落实河长制日常工作。各级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同级河长和河长办开展工作。河长制推行所涉及相关部门原有职责分工不变。
建立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上一级河长统筹协调下一级支流河长开展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统筹河湖流域治理重大技术线路和技术方案,协调解决流域治理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市、区、街道级河长根据河湖流域特点和治理要求,组织细化落实“一河一策”方案,协调、推动、解决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系统治理和联防联控。
建立河长工作会议制度。总河长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部署推行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河长制工作总结;市、区、街道级河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区、街道级河长在召集研究解决所负责河湖有关问题时,相关部门须积极参加、全力支持。
建立河长定期巡查制度。各级河长要定期巡查,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区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街道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巡查河道管理养护、防洪度汛、重点工程建设及污染源、违法建筑管控等工作,组织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处置存在问题。
建立日常督查督办机制。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市河长办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市河长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督查和报告制度,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互动机制。建设全市“智慧河道”管理系统,搭建信息管理共享平台,开发河长制管理应用软件。自2017年6月起,各区河长办每季度将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市河长办。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年度总结、自评结果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至市河长办。区、街道负责建立区域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市“智慧河道”管理系统对接。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不断完善我市水资源管理保护体系。建立市、区以及重点企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以及企业用水总量控制和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水功能区监管,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分阶段制定总量控制和削减方案,严格控制进入水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的排污总量。
(二)加强水安全保障
完善城市防灾减灾体系。重点推进主要河流和滨海地区感潮河段的防洪减灾工程建设,提高全市中小河流的防洪、防潮标准。加快制定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方案,提高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山边、水边、海边”防洪薄弱环节建设,积极推动山洪灾害防治和重点内涝区治理,推进海堤达标加固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提高排水排涝能力。立足“防大汛、抗大灾”,加强水文、气象监测,建立防洪救灾响应和管理机制,提高洪涝灾害科学预报预警和防灾减灾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排查入河湖污染,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面源污染和船舶港口污染。加强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系统治理、挂图作战,以深圳湾及茅洲河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统筹海绵城市、防洪排涝、 生态水网建设,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治理。采取“截污纳管、原位处理”等措施,集中整治全市入河排污口。完善水源保护区封闭隔离围网,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加强水生态修复
积极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的工程性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划定河湖生态控制线,实施严格管控,禁止侵占河湖水源涵养空间。优化滨海水系布局,推进海陆融合,实现山、海、河、湖、林生态系统的有机衔接,构建联系山体、建筑、绿地和交通网络的生态轴线,打造生态绿廊,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保障河道生态基流。加大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河湖健康监测与评估,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
(五)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到位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覆盖或者填堵河湖,违规占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执法监管
实行河湖“管养分离”,完善河湖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推动修订河道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排水条例、水土保持条例等法规,完善联合执法、信息互通、案件移送、两法衔等工作机制,形成严格执法、协同执法的工作局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一河一策”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在2017年6月底前出台河长制实施方案,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健全河长制分级考核问责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将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整改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重大污染事故的,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财政保障
要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力度,对防洪排涝工程、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小区正本清源建设、排水管网建设、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等治水提质重点项目,以及河湖社会化管养和环境综合治理等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将河长制办公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第三方评估等所需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长制工作,引导社会资金向河湖管理保护倾斜。
(四)加强社会监督
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媒体监督,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强化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河长名单,在主要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理保护目标、监督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内容,开发河长制管理应用软件,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依靠、鼓励群众参与河长制工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河湖健康维护的宣传教育,树立河湖管理保护先进典型,曝光涉水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和依法治水、齐抓共管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