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深圳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06-0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排水管理,提升市民守法意识,规范排水行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水污染治理成效,优化营商环境。《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修订实施,为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细化排水户分类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责任主体,使《条例》落地生根,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五章共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排水户、许可和备案、监督检查、附则。

编制背景

  截至2021年底,全市录入排水户管理系统的各类排水单位信息约47万户,其中排放生产经营污水的排水户逾15万户。从所录排水户情况看,全市排水户基数较大,涉及行业较多,污水性质复杂,客观上存在一定管理难度,亟待建立一套分工明确、操作性强的管理机制。

  在实践中,我市逐渐形成了排水户分类管理的理念,在保证排水规范的前提下,对一般排水户实行备案和简化管理,既减轻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同时释放了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的资源,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排水户的监管。为此,我市已将排水户分类管理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给予了明确。

编制目的
新时期建设生态文明对工作提出新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市积极落实最严格生态管理制度,努力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   
  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排水户作为水生态文明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排水户管理工作承载着新的更高要求。

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效,提升城市排水管理水平

  近年来,我市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展正本清源、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2020年为“水污染治理成效巩固管理提升年”,是水环境治理工作由“治污”迈向“提质”、由“大建设”转为“建管并重”的重要节点。我市排水户数量多,类别多,分布广,人口密度大,工业化程度高,城市排水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制定《办法》,引导排水户规范排水,解决排水管理难题,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效,提升城市排水管理水平。

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等地方法律法规

  2020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深圳市排水条例》相比有较大调整和改动,补充完善了关于排水户的管理规定。如《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另外,《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针对建设项目的接驳和排水许可备案对象、申领排水许可和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未进行明确的说明。因此,为解决《条例》在贯彻和执行时遇到的实际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细化补充说明。

填补我市对排水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空白

  苏州市在2007年颁布《苏州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对排水户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预处理设施的设置和养护等内容。广州市先后颁布了《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并对建设项目的接驳和预处理设施的设置进行了细化说明。目前我市在2020年8月份出台了《深圳市非工业排水预处理设施设置指引》(试行),指导排水户正确的设置预处理设施和运维,但是暂未针对排水户出台专项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该《办法》的出台将填补我市对排水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为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2015第21号令)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管理进小区工作方案》

《深圳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