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便民信息 > 供水 > 深圳市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单位:元/立方米
注:
1.根据深发改〔2017〕901号文规定,本自来水价格自2017年8月1日起(8月抄见水量)实施。
2.根据深发改〔2022〕610号文规定,本污水处理费价格自2022年8月1日起(9月抄见水量)实施。
3.根据深价管字〔2006〕75号及深发改〔2017〕1063号文规定,本垃圾处理费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4.根据深水规〔2023〕1 号文规定,直接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并且实际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家庭户可申请用水定额调整,每增加1人,可在各阶梯水量基数上分别增加5立方米/户·月。
5.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