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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下称《通知》)第八条 规定“年计划用水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委托独立的水量平衡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年计划用水量不足50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可以委托独立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以自行组织测试。”
受委托的独立测试机构应满足《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独立测试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水量平衡测试资质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