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名称 | 水事纠纷调解 | ||
职权类别 | 行政调解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深圳市水政监察支队 | 其他共同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接受群众举报或者相关单位转交材料。 | ||
2.现场核实:在纠纷现场核实纠纷原因。 | |||
3.听取陈述:听取纠纷各方意见。 | |||
4.提出协调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纠纷实际情况,提出协调意见。 | |||
5.事后监管:监督纠纷各方落实协调意见。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深圳市水政监察 支队一楼接访室 | 服务电话 | 0755-82817777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