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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1512Q/2021-0004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01-15
名称: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排水行政审批相关事宜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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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排水行政审批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15  浏览次数:-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排水行政许可工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承接部门

  (一)优化排水许可

  1、实行排水户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排水户的经营规模、排水水量和水质等因素,分别实行许可或备案。

  2、工业排水户持证排水,向排水设施排放工业生产废(污)水的排水户需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

  (二)调整相应职权

  1、排水许可职权全部下放至各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

  2、拆除、移动跨区排水设施方案审查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方案审查由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3、跨区市政排水设施验收备案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市政排水设施验验收备案由所在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二、交接时间

  上述事项将于2021年1月25日正式生效,此前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申请人既可按原权责划分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也可按最新权责划分向区(新区)水务局提出申请。1月25日零时起,市水务局将不再受理已调整下放的许可事项,已受理的,继续由市水务局办理。

  三、监管责任

  上述事项下放后,市水务局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上述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做好排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深水函〔2021〕10号)

  深圳市水务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做好排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深水函〔2021〕1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