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建议《办法》第九条【排水户预处理设施设置与维护义务】第二款和第三款调换下顺序。第一款和第三款同是普遍性要求,宜放在前面,第二款仅针对施工类,属补充条款,宜放在后面。 | 采纳 | 已调整文本条款顺序。 |
2 | 建议将第六条第三款中“二类排水户是指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修改为“营业面积较小及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 理由:第二款中已明确一类排水户的定义,根据其定义可理解为:“排水户满足营业面积、排水量或者排放污染物浓度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或者三个同时满足的排水户即为一类排水户”。 | 不采纳 |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中表述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为与条例保持一致,故不采纳。 |
3 | 建议第十二条中“属于排水接入工程零投资的项目由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提供免费排水接驳服务”修改为“属于排水接入工程零投资的项目可由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提供免费排水接驳服务”。 理由:可能会存在某些建设项目属于排水接入工程零投资的项目,但是建设单位明确表示自行接驳。此外,可能会存在免费接驳政策实施后,属于排水公司免费排水接驳的排水项目,但是建设单位已自行完成排水接驳,为避免建设单位向排水公司反索赔,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建议修改表述。 | 采纳 | 已修改相关表述。 |
4 | 建议《办法》第十七条“排水备案采用网上或者行政服务大厅备案方式”修改为“排水备案采用行政服务大厅或者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上备案方式”。 理由:进一步明确网上备案的网址,方便排水户知悉具体的网址名称。 | 采纳 | 已修改相关表述。修改为排水备案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行政服务大厅等方式申请。 |
5 | 建议第二十六条“每年抽查的比例原则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审批总量的5%”修改为“每年抽查的比例原则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核发总量的5%” 。 | 采纳 | 已修改相关表述。 |
6 | 建议《办法》第三十条【工业废水评估】“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有计划的组织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修改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有计划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工业废水是工业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水质水量抽检,因此建议参考《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 采纳 | 已修改相关表述。 |
7 | 建议将附件3排水户排水水质、水量监测要求中农贸市场服务类排水户水质检测指标NH3-N删除。 | 采纳 | 已删除相关检测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