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水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下称《清单》)的内容,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文件质量,深圳市水务局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举行了《清单》编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共9名听证代表,包括司法局代表、区水务部门代表、企业和市民代表等。听证会上,局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作为部门陈述人对《清单》编制背景及必要性、主要框架及内容、意见征求采纳情况等做了详细的介绍。随后,各位听证代表围绕《清单》的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陈述人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标准,提高行政执法质量,避免在实践中出现行政执法“以罚代管”“一刀切式”和“选择性”执法现象发生,营造稳定公平的优质水务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市水务行政执法实际,起草出台《清单》。《清单》列出了六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共六项条款。第一条明确了排水户未办理排水许可手续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理由;第二条明确了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理由;第三条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理由;第四条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理由;第五条明确了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堆放物品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理由;第六条明确了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伐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理由;附则规定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听证代表意见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讨论,会后我局进一步研究采纳,主要情况如下:
意见1.第三条、第四条与《优化营商环境水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七条、第八条适用的条款相同,但列明的不予处罚理由表述稍有不同。
经研究,采纳,修改第三条、第四条表述,《清单》出台的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水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废止。
意见2.第三、四项在法律的规定里是并处,当时立法中要追究责任人是为了增加行政执法的震慑力现在的清单是否与其他立法有冲突。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并处类的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非主观故意且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例,当事人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此类违法问题应依法不予处罚。
意见3.关于第一条、第三条不予处罚理由的第3点,采用“立即自行补办”不合适,办理许可手续需要时间。
经研究,采纳,修改表述,体现本意:立即启动整改的程序并在责改期限内完成。
意见4.建议修正第二条中排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表述,直接改为排水许可证,与所依据的条例相统一。
经研究,采纳。
意见5.许可类的行政违法,存在不一定有危害后果的情况,是否应该以有危害后果来处罚?
经研究,答复如下:危害后果只是因素之一。没有危害后果的,首次发现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意见6.停止违法排水行为在现实中比较难实现,比如查处洗车场等场地是难实现的。
经研究,答复如下:行政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才能适用免罚清单。
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我局将进一步研究采纳。
专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