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防止因地下水过度开采引发的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
本划分方案划分范围为深圳市全境,总面积1996.78 平方公里。
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标准
(一)禁采区。
1.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
2.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地铁外侧起向外各200 米范围及机场管理范围;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限采区。
深圳市境内,除禁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划为限采区。
三、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结果
本划分方案以行政区(功能区)为划分单元,从城市建设、供水管网覆盖、饮用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以及深圳市实际情况等方面划定各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将相邻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进行合并整合,划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区总面积612.18 平方公里,限采区总面积1384.60 平方公里。具体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见附件。
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
(一)禁采区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停止使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抽排)水的;
2.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而少量取水的。
(二)限采区管理要求。
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抽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核定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地下水采补平衡。
五、相关说明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附件:1.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分布示意图
2.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说明表
3.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汇总表
附件1: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分布示意图.docx
附件2: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说明表.docx
附件3: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