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随后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3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要求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2023年3月,水利部出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全流程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修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新理念、新要求、新部署,有必要通过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贯彻,全面提升水土保持防治水平,促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巩固改革成果,助力水土保持高标准发展的需要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将深圳市作为12个试点地区之一,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随后,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深圳90”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模式,并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目前,我市已构建全国领先的水土保持信息化体系,建立遥感监管、实时监管、上下协同、内外一体的智慧水保平台,实现了水土保持审批、监管、治理等数据“一张图”呈现。上述改革推出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果,精简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提升了水土保持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予以确认,总结经验成效,固化改革成果,助力新阶段水土保持高标准发展。
(三)破解现实难题,推动水土保持高水平发展的需要
《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先后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减少了近80%,为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需求的不断提升,水土保持预防治理出现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情况和新挑战,特别是国家和省关于水土保持方面的新政策新措施陆续出台,对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设定的部分制度和措施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如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完善、部分法律行为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部分条款滞后已不适应现实管理需要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予以解决,坚持问题导向,破解现实难题,推动新形势水土保持高水平发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一)严密流程审批,强调事前预防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明确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决定》立足深圳水土保持实际,在总结“深圳90”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优化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流程,加强水土保持预防治理,提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质效。一是修改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明确区分免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两种情形,其中,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规定与《省条例》保持一致,免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二是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征占地面积和挖填土石方总量,分别要求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三是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时限和有效期,详细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受理办结时限,明确生产建设项目三年内开工建设与未开工建设情形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有效期。四是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五是根据项目类型界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主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征占地涉及两个以上区以及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项目管理,强固事中监管
《决定》与国家新政策相衔接,切实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围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运用和管理,从生产项目开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信息化管理到验收,全流程推进生产项目水土保持防治管理,有效控制生产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一是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按规定编制和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三是加强重点项目的智慧化监管,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土石方挖填、桩基础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水的悬浮物含量,进行除沙处置,并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与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信息化系统联网。四是新增街道办事处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规定,构建市、区、街道三级水土保持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明行为处罚,强化事后追责
《决定》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内容。一是对违法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活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优化处罚幅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按规定审批的以及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行为,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增加了限期改正的责任承担方式。三是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罚款。四是对于造成水土流失而拒不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人,根据《水土保持法》《省条例》的规定,完善水土流失治理代履行制度,由水务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