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自2025年11月4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关于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市水务局联合市财政局于2009年印发了《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主要对节水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范围、分级管理制度、供水企业代收手续费等作了规定。
2018年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明确了“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的工作要求,节水专项资金整合纳入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若干规定》不再执行,后续节水专项资金所涉及的“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资金依据《深圳市水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水务〔2024〕142号)进行管理。
为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混乱,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有关精神,依程序废止《若干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
(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三)《深圳市水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水务〔2024〕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