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曾经因地下水大量开采而导致一些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个别区域出现了地面塌陷、海水入侵、地下水污染等生态和环境问题,给深圳市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损失。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水务部门于 2005 年发布了《深圳市水务局依法取缔私自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行为的通知》,并于 2006 年在深圳特区报发布了《深圳市取缔私采地下水及填埋自备井的通知》,开展了大规模取缔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全市共查封、填埋非法开采地下水井 3000 余口,开采及私采、偷采地下水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目前,深圳全市均为城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强度高,建成区高楼林立,地下空间利用逐年增加,地下水开采对地面沉降,地下设施的影响不容忽视。随着深圳市供水保障体系的完善,城市供水管网已全面覆盖,各个建成区域地下水开采已不再是生活生产所必需,对地下水开采进行限制已具备条件。
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地消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明确规定“在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划定深圳市地下水禁采、限采区是落实上述要求和保障城市安全的需要。
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主要依据国家、省、市各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范,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进行划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条目如下:
(一) 国家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
4、《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 年)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 年修订)
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 年修订)
8、《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285 号)
(二)规范标准 1、《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水利部,2012)
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
3、《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方案》主要内容分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划定依据、划分标准、划分结果和管理要求,共分五个部分,全文共约1100字,并附有“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分布示意图”、“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说明表”和“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面积汇总表”。《方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管理需要,对全市取用地下水行为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主要明确本《方案》所针对的划分范围及划定总面积,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9个行政区和大鹏新区1个功能区,总面积为1996.78 km2。
(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依据。主要明确《方案》的政策、法律依据及相关技术规范,与本《方案》整体编制依据一致。技术依据主要为《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水利部,201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和《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等。
(三)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标准。根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技术大纲》和《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2003),结合深圳市水文地质条件、《深圳市土地利用规划图》、《深圳市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和《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并充分考虑《深圳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中关于存在与地下水开采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根据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需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范围、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地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及机场管理范围、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除此之外的其他区域均划定为地下水限采区。
(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结果。主要按照相关政策、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确定划分单元,并从城市建设、供水管网覆盖、饮用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地下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以及深圳市实际情况等方面,以各行政区(功能区)为划分单元划定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并将相邻辖区禁采区、限采区进行合并整合,划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区总面积612.18km2,限采区总面积为1384.6km2。
(五)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主要明确了禁采区、限采区的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对不适宜的各种情形逐条进行说明,并规定了禁采区、限采区范围的修订年限为每五年一次。禁采区除不适宜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停止使用,限采区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抽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核定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地下水采补平衡。
《方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结合深圳实际情况编制,体现了我市地下水依法依规管理的地方特色,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分充分考虑了深圳市实际情况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由于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网完善,建成区密集、高楼林立,城市地下交通发达,且深圳位于滨海地区,地下水过度开采易引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海水入侵、水质恶化等生态和环境地质问题,影响城市安全,《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在充分考虑深圳市未来发展所需要的城市地下水环境基础上,将未划入禁采区的区域均划入限采区范围,以更加高的要求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为深圳未来城市发展创造良好的地下水环境。
(二)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分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方案》的编制充分考虑了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从城市建设、交通设施保护、供水管网覆盖、供水水源地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深圳市实际情况等多个方面划定了深圳市禁采、限采范围,划分理由充分可靠。
(三)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考虑到城市规划的动态调整,深圳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根据《2017 年度深圳市水资源公报》有关资料,深圳市2017 年全年供水量 20.16 亿立方米,全市地下水资源量 4.23亿立方米,其中利用地下水量 537.2 万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0.27%。按用途分,2017 年深圳市农田灌溉用水量 302.17 万立方米,城镇工业用水量 57.68 万立方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 177.35 万立方米。
分 区 | 划定范围 | 面积(平方公里) | 备 注 |
禁采区 (612.18 平方公里) |
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 |
141.69 | 以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8 月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中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依法定程序完成调整的,涉及的禁采区范围及面积相应调整。 |
2. 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海水入侵、岩溶塌陷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 |
329.81 | 海水入侵及潜在入侵区范围以 2009 年《深圳市海水入侵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对策研究报告》划定的海水入侵地质灾害高、中危险区范围为准,岩溶塌陷易发区范围以《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6—2025年)》划定的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里与岩溶塌陷有关的区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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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地铁外侧起向外各 200 米范围及机场管理范围 |
140.57 | 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边线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地铁边线以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机场范围边线以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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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
0.11 | 大鹏新区大鹏所城是我市唯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范围以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粤文物〔2014〕44 号文件确定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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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采区 (1384.60平方公里) |
深圳市境内,除禁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
1384.60 |
综上所述,《方案》五个部分,从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范围、划定依据、划分标准、划分结果以及管理要求等五个方面进行介绍,逻辑清晰、标准明确、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是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