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7年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9期)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于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均陆续出台了多个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构建良好社会诚信体系的政策、规章,提出了“严管、重罚”新要求。原《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于新形势,无法满足当前国家、省、市对于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同时,为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局组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6月21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1417室,建设管理处龙工收。联系电话:83071640(邮编:518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ac@swj.sz.gov.cn。
附件:
一.《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水务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一.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二.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