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7年5月5日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及建议,征集意见的期限为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12日。在征集意见期限内,我局未收到有关单位或个人反馈的意见及建议,但在7月份收到两条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7月3日收到的意见:建议删除第二条中的关于水务工程定义及范畴的表述。原因: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工程包括传统水利工程和部分市政工程(如给排水管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而这些市政工程有些在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有些又是在住建系统的监督站监督,为避免今后由于监督主体的调整而影响本办法的应用,故建议不宜对水务工程的定义及范畴作明确的表述。
采纳情况:采纳,已对原文内容删除。
二、7月5日收到的意见:建议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记录情形不良行为的公示期限。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根据第七条对尚未达到轻微等级的不良行为在一个年度内作扣分记录处理的规定,记录情形的不良行为在一个年度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跨年度。
专此说明。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