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排水管理,提升市民守法意识,规范排水行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水污染治理成效,优化营商环境。《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修订实施,为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细化排水户分类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责任主体,使《条例》落地生根,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五章共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排水户、许可和备案、监督检查、附则。
一、编制背景
截至2021年底,全市录入排水户管理系统的各类排水单位信息约47万户,其中排放生产经营污水的排水户逾15万户。从所录排水户情况看,全市排水户基数较大,涉及行业较多,污水性质复杂,客观上存在一定管理难度,亟待建立一套分工明确、操作性强的管理机制。
在实践中,我市逐渐形成了排水户分类管理的理念,在保证排水规范的前提下,对一般排水户实行备案和简化管理,既减轻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同时释放了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的资源,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排水户的监管。为此,我市已将排水户分类管理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给予了明确。
二、编制目的
(一)新时期建设生态文明对工作提出新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市积极落实最严格生态管理制度,努力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
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排水户作为水生态文明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排水户管理工作承载着新的更高要求。
(二)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效,提升城市排水管理水平
近年来,我市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展正本清源、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2020年为“水污染治理成效巩固管理提升年”,是水环境治理工作由“治污”迈向“提质”、由“大建设”转为“建管并重”的重要节点。我市排水户数量多,类别多,分布广,人口密度大,工业化程度高,城市排水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制定《办法》,引导排水户规范排水,解决排水管理难题,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效,提升城市排水管理水平。
(三)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等地方法律法规
2020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深圳市排水条例》相比有较大调整和改动,补充完善了关于排水户的管理规定。如《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另外,《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针对建设项目的接驳和排水许可备案对象、申领排水许可和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未进行明确的说明。因此,为解决《条例》在贯彻和执行时遇到的实际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细化补充说明。
(四)填补我市对排水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空白
苏州市在2007年颁布《苏州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对排水户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预处理设施的设置和养护等内容。广州市先后颁布了《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并对建设项目的接驳和预处理设施的设置进行了细化说明。目前我市在2020年8月份出台了《深圳市非工业排水预处理设施设置指引》(试行),指导排水户正确的设置预处理设施和运维,但是暂未针对排水户出台专项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该《办法》的出台将填补我市对排水户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为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15第21号令)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做好排水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深水函〔2021〕10号)
《深圳市排水管理进小区工作方案》
《深圳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方案》
四、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全市统筹、分类管理和分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排水户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规范,《办法》有五章共四十条,包括总则、排水户、许可和备案、监督检查、附则。《条例》对国务院发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办法》与《条例》中的条款保持一致,针对排水户管理又做了进一步的补充细化。现将补充细化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排水户分类
根据排水户排水量、水质等情况,借鉴广州、北京、苏州、上海、南京等国内城市对排水户的分类,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将排水户分为一类排水户和二类排水户两大类,并进一步细化一类和二类排水户类别(深圳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详见《办法》),使该《办法》更具普适性。
(二)关于一类、二类排水户的管理
《办法》基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前排水户管理现状及以往工作经验,按照营业面积、排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工业类、工程建设类、餐饮类、医疗类、科研类、汽车服务类、垃圾收集处理类、洗涤类、住宿服务类、畜禽养殖类、综合商业服务类、农贸市场服务类应办理排水许可(备案)的排水户分为一类、二类排水户,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营业面积较大或者排水量较大,或者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排水户定义为一类排水户,一类排水户实行重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二是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排水户为二类排水户,二类排水户排水户实行一般管理。
(三)关于排水行政许可及备案
《办法》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排水户实行许可分类管理,对部分排水户进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排水户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二类排水户无须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排水备案。简化排水户申办排水许可证的材料,《办法》第十六条、二十条规定:“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提交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接驳信息表、预处理设施相关材料等。列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提供已安装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应补充施工期限的证明材料”。排水户办理排水备案的,应当提交排水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关于排水户监督检查
深圳市排水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为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明确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监督检查内容和巡查频次。
排水户监管实行三级管理,分别由市、区水务局以及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含排水许可(备案)办理、雨污分流、排水水质、水量、预处理设施设置、接驳及运维护等情况。检查频率、比例和方式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全市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和纳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区排水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准予排水许可及排水备案的排水户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企业、一类餐饮和医疗卫生类排水户以及一年内有2次以上违反排水管理规定、依法受到排水行政处罚的排水户,检查频次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确定日常巡查的重点和频次。重点加强纳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工程建设类及餐饮汽修街、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面源污染区域排水户的巡查。原则上,纳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2次;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类、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面源污染区域和餐饮汽修集中区域的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建设类排水户每月不少于4次;未纳入深圳市水环境和其他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一类排水户和二类排水户每月不少于1次。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巡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