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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7-27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制作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z.gov.cn)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swj.sz.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政策的解读文件。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深圳水务基本统计数据、深圳水务专项统计数据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和其他资金信息。

  (七)项目信息

  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招投标情况、在建水务工程使用材料情况、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

  (八)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动态等。

  (九)信用信息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本机关行政许可结果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十)执法信息

  主要包括:“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等。

  (十一)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及反馈,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sz.gov.cn)或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wj.sz.gov.cn)上查阅《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和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http://swj.sz.gov.cn)查阅相关内容。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网络电子版可登录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z.gov.cn/)“政府公报”栏目查阅。

  (2)政务新媒体:官方微信公众号“深圳水务”,官方微博“深圳市水务局”。

  (3)其他: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本机关在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一楼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工作日10:00-12:00、14:00-17:00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深圳市水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0755-83072860

  传真号码:83072266

  邮政编码:518036

  2.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点击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1)书面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5019/choice)。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件是否真实。

  补正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图(点击下载流程图)。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本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收费对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收费时限及方式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缴费时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费标准

计收类型

按件计收

按量计收

适用情形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

计收方式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计收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件数11-30件(含30件)的部分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

100元/件

30页以下(含30页)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

101—200页(含20页)的部分

201页以上的部分

不收费

100元/件

不收费

10元/页

20元/页

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深圳市水务局办公室(此机构同时是受理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

  邮政编码:518036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0755-83072860

  传真号码:83072266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45。